頂新劣油一審判無罪 彰檢指違反法律本旨將提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頂新劣油案魏應充等6被告一審獲彰化地方法院宣判無罪,社會一片嘩然,彰院則澄清是食安規範不周和檢方舉證不足所致,對此彰化地檢29日發出新聞稿抨擊院方判,指一審法院所採信之「辯方說法」,違反法律本旨,將依法提起上訴,以落實食安法之保障及刑事訴訟法規定。

新聞稿指出,我國食安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而非如辯方 鑑定人所言,僅管制成品、不問原料。辯方鑑定人所言,不足採信。本案的主要爭點何在?在於有關食品安全是要採取辯方所主張的「科學萬能論(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為何均可不顧)」,或是本署所主張的「來源單純論(食品檢驗的目的在於篩檢出應予廢棄的食品或原料,而非讓業者去除該項物質以滿足檢驗規格,否則廢棄物、排泄物、飼料、肥料等只要加工到合乎檢驗標準均可供食用,則食品檢驗制度即失 去意義,食安管理法規形同虛設)」。一審判決採取前者之見解,但本署對此深不以為然,認為辯方主張對於食安法規明顯錯誤解釋,更何況食安法第三條、第九條及2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已經明文將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納入食品定義、管制及處罰範圍。是以「辯方說法」違反食安法本旨,實不足採,應有上訴糾正其違誤之必要。

▲頂新劣油一審宣判6人無罪,院檢見解不同互摃,院指檢舉證不足,檢指院違反法律本旨將提上訴。(圖/資料照)

本案有不同鑑定意見:辯方鑑定人意見雖「有利於被 告」,但其他立場更為客觀、中立且專業之鑑定人意見,則明顯「對被告不利」。本署認為一審判決僅採信辯方鑑定人意見,實有不妥,故有上訴必要。本案一審法官判決無罪,主要依據是辯方鑑定人所提供有利於被告之意見。然本案除辯方鑑定人外,是否再無其他鑑定人?事實上,本署於本案審理中,共聲請傳喚 6 位鑑定人到法庭提供鑑定意見,這6位鑑定人分別來自產、官、 學界,有義美食品公司的食安主管、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孫璐西教授、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陳炳輝教授及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代表,這幾位專家學者均具備食安管理的專業知識,而且立場客觀、中立。根據上開鑑定人的鑑定意見,有關食安法所規範的「食品」是包含「原 料」在內的,所以只要是來源不明的原料3都不能進入食品加工程序,而不是如頂新公司所言,食安法的規範只針對成品,並未針對原料。

上開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均與本署起訴認定之依據相符,且都不利於被告,但卻未獲得承審法官的採信,實有上訴釐清之必要。尤其是頂新公司所聲請傳喚的其中一位鑑定人更是頂新公司向其購買油品精煉設備的廠商,其等既然有商業上之利害關係,不但不適合擔任鑑定人,所做出的 鑑定意見更是毫無參考價值。 由上述可見,辯方鑑定人乃「與被告等具有利害關係之人」之意見,其因此所做出之判決基礎欠缺公正性、 公信力,且其專業性亦待檢驗。因此本署將於上訴理由內就此部分據理力爭,否則將使食安法規形同具文,對不肖業者毫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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