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舉證責任無限上綱 地院要檢方證明「豬的健康」

頂新飼料油案被告魏應充等人全部無罪,地院因判決結果受到外界質疑,但彰化地檢署也挨批舉證不力。(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頂新劣油案魏應充等6被告一審獲彰化地方法院宣判無罪,社會一片嘩然,彰院則澄清是食安規範不周和檢方舉證不足所致,對此,彰化地檢29日發出新聞稿抨擊,院方對檢方提出的證據都不理會,且檢方無限上綱的舉證責任,要求證明到豬隻健康程度。

地檢署新聞稿中指出,目前食藥署及學者專家們都認為食安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範的食品是包含原料,所以只要是來路不明的原料都是食安法的規範範圍內,不能進入食品加工程序內,並不是像頂新所說的,規範只針對成品;針對成品的那部分只是衛生標準,但食安法的規定,是從原料到製程到成品,到貯存販賣,一直到消費者手中,不能只把有數字的標準認成是規定,因此也絕不是僅靠檢驗結果來認定。

先不管鑑定人王耀祖原本即為被告精煉設備的供應商及維修商,與被告具有商業上的利害關係,這個鑑定立場並不客觀中立,但即使是這樣,他和朱燕華對於不合格的原料不能進入食品加工鏈這件事,與本署聲請的專業鑑定人的立場一致。

頂新6人全無罪!院檢互鬥,頂新隔岸觀火。(圖/東森新聞)

地檢署表示,法院片面擷取精煉設備可以將出產的產品達到符合衛生標準的說法,卻忽略所有的專家證人一致都認為精鍊的前提是合格的原料,原料不佳會造成精鍊條件嚴苛,導致精鍊過程中出現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是不在一般正常生產的成品檢驗項目內,也無法完全透過精煉程序去除的;同時也再三強調,食源性危害是無法透過精煉程序來處理及控制的。

本案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是法院對檢方科以無限上綱的舉證責任,要求證明到豬隻健康程度,無視於越南官方直接行文告知大幸福公司不具食用油生產資格,僅能出口飼料油;比對法院交保裁定及判決,並未有何心證上的變動,是法院一始即接受對方食安法並未對原料油有規範的說法,後續再多的蒐證都沒意義,也從沒被考慮。

地檢署說,即便後來檢方指出,檢驗報告中出現幽靈貨櫃等進口文件明顯不實涉嫌偽造文書罪嫌,法院也置之不論;主管機關也不斷告訴法院成品那部分只是衛生標準,但是食安法的規定是從原料到製程到成品,法院卻仍採最嚴格的狹義法律解釋,解釋成國家油脂法令欠缺,亦加凸顯法院認事用法的不當。

▼地檢署說,院方對檢方提出的證據都不理會,只採對被告有利的證人,且法院對檢方科以無限上綱的舉證責任。(圖/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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