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新增! 中央主管機關可限制食品加工、食用部位


▲食安問題頻傳,立院今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示意圖/東森新聞)

記者趙于婷/台北報導

近日食安問題頻傳,從蔬果驗出多種農藥殘留到新竹地下工廠自製蘿蔔糕、蛋餅賣給早餐店,業者產品檢驗不合格或標示不明等,種種問題都顯示出食品安全管理需更加嚴謹。對此,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條文修正案主要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例如含有反式脂肪之部分氫化油,得限制其製造、加工等事項。

重點說明如下:
1.  新增第15條之1: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2. 修正第41條:
強調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執行之查核及抽樣等措施。

3. 修正第48條:
配合增訂違反第15條之1規定之罰則,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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