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倩/言論自由不是網路霸凌的武器

2015年11月10日 12:48

▲網路攻勢已成為選戰中另外一個戰場。(圖/達志/示意圖)

文/雷倩

去年1129的九合一選舉,有些網軍團隊運用高超技術進行恐攻式的人格謀殺,成功保送候選人贏得勝選,並在選後敲鑼打鼓的炫耀其操作手法。其中最常用的,就是運用社群網路與大數據分析,高效散佈網路謠言,山寨對手內容,官網留言洗版,並以言論自由嚇阻對方刪文;以致於被攻擊者只能眼睜睜的被攻擊、被凌遲。

在網軍的字典中,言論自由變成「我可以在你的官網或臉書無情攻擊你,你不得反擊、刪文或封鎖我」的標準說詞。而善良百姓只要發表不同觀點,就可能會被狼群圍攻謾罵;不但酸民文化、言語霸凌已經成為網路主流,許多人甚至習焉不察而被制約。

但這種蠻荒西部槍法決定一切的網路行為,真是言論自由嗎?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咸認是言論自由的經典。根據美國在台協會官網的正式文本,1791年通過的條文為:「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可明顯看出該修正案的目的是禁止國家權利介入人民的宗教或言論及出版自由,是為「憲法保留」;但公然侮辱、誹謗、侵犯隱私等則不在此範圍,故有相關法律加以限制。

中華民國亦將上述自由視為憲法保留,在憲法第11條正面表述:「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明確界定政府與人民權利的分野;而我國同樣另有誹謗等法定罪刑,畫出人與人間行為的界線。

綜上可知,言論自由是國家權力的節制,不是個人自保的阻礙;是社會尊重的實踐,不是霸凌弱者的武器。

1980到90年代筆者在美國廣播電視網負責黃金時段娛樂節目與新聞節目規劃時,時常面對言論自由的討論;通常是明星製作人或創意團隊要求放寬自律的尺度(push the envelope),或是聯邦傳播委員會(FCC)提出查詢。我們會沿用幾條標準線自我檢視:

其中最高是公共道德:也就是社會同意的公序良俗標準。該標準依情境而有所不同,如:晚間八點有兒少觀賞的節目,完全不得使用「四個字母」的髒話,而深夜節目的尺度則較寬;中西部聖經帶(Bible Belt)的社會保守,紐約洛杉磯則容許衝撞限制。其次是私人道德:是個人在不影響他人時的態度行為。有些明星形象正面,絲毫越界就會被撻伐;有些「壞孩子」、「反叛人物」可以私下大飆髒話行為淫穢,卻仍為大眾(粉絲)所接受。最後是法律界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無論任何理由,皆不得越界。如:不得與兒少有性探索或猥褻行為。

▼現代人與人的關係因為手機上網的便利而改變。(圖/達志/示意圖)

台灣目前真實與虛擬的世界還能保有不同標準。例如馬路上遇見他人鬥毆時,上焉者報案勸架,中焉者圍觀錄影,只有極少數下焉者才可能加入混戰。但具匿名性的網路世界則相反:一旦有人發動攻擊,許多人會主動加入戰局,任意謾罵撻伐;敢於主持公道的不但極少,並很可能公親變事主,成為圍攻的新對象。

科技發展的影響既深且遠。線上世界的行為,久而久之,必定影響到線下世界的生活。君不見,現在一家人到餐廳吃飯,已經常是各自低頭滑手機,進入各自的線上世界;十年後,焉知社會不會對馬路上隨意霸凌陌生人的行為視而不見?觀念上:某甲到某乙的臉書或網頁上攻擊謾罵,等同於到某乙的客廳倒垃圾。某乙絕對有權清掃他的客廳,更有權關門阻止某甲再度進入(美國主要社群網站便有類似規則,容許某乙封鎖舉報某甲)。至於言論自由,只要中華民國政府沒有禁止某甲發言,只要某甲可以在自己的臉書網頁發言或到其他同意者的版面貼文,就沒有言論不自由的問題。

最近進入選舉熱季,台灣原本即有民主三癌「賄選買票、栽贓抹黑、詐術偷襲」;其中的後二者經過網路病毒式操作,殺傷力大增。不但許多社群媒體變成不折不扣的殺戮戰場,傳統「大」媒體更常因自身的立場而轉播網路內容,以圖迅速擴大影響形成民意。在網軍「黑客」可以輕易利用高超的技巧主導選舉的此刻,由高明的「白客」協助社會建立公民防禦網與反網路霸凌的準則,實在刻不容緩!

●作者雷倩,台大外文系畢、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碩、博士,東森電視公司董事、國票金控獨立董事。以上言論為個人立場,與公司無關。88論壇歡迎雲友更多參與,也歡迎網友發表高見,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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