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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案員工犯罪連帶賠償 老闆:跟著倒楣太扯了!

▲ 員工犯罪連帶賠?老闆:太扯!要雇主跟著倒楣。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員工犯錯,雇主須連帶賠償,別說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其他老闆也難以置信,如果有這法律,老闆就得跟著倒楣了!民法188條雇主得負起監督員工責任,員工如果像謝依涵是在店內犯罪,老闆就得負責,如果想免責,就是得充分證明有做了完整的教育訓練,預防員工犯錯,但多數老闆認為光顧著店裡營運就忙翻了。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被告謝依涵下藥再拿刀殺害熟客陳進福、張翠萍夫婦,被害人家屬提告求償,謝女判賠999萬元定讞,高等法院判決,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及2名股東在工作上有監督謝女的責任,必須和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元,呂炳宏不服氣,將提出上訴。

▼ 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不服氣,將上訴討公道。

「不合理吧!」「300多萬元,這樣對老闆來講,可能有點多啦!」「如果法律有這條,老闆要跟著倒楣了。」太扯、太不合理了!這是老闆們共同的心聲,不少老闆只要聽到要負起監督員工責任,不然就可能像新北市八里區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一樣,連帶賠償368萬元,大多不可置信,有人就說,「那如果社會是這樣的話,以後應該沒有員工這種東西了啦!」

但是真的有這個法條,民法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內容是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簡單來說,員工 如果跟八里雙屍命案一樣,是在店內或是上班期間觸法或危害他人,老闆是有責任的,如果想要免責有個前提。

▼ 民法188條,員工職務侵害他人、雇主連帶罰。

第188條 《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律師陳忠勝指出,「譬如說(僱主)有做了充分的教育訓練,僱主能夠監督這個部分,僱主已經沒有任何疏失,他的選任監督上面沒有任何的過失,那這部分才能夠免責。」

▼ 律師陳忠勝:老闆想免責,除非能證明做足教育訓練。

就是得證明做足了教育訓練還有告知,但問題來了,老闆會問,「怎麼可能會管員工,還有沒有去殺人,有沒有去害人,有沒有騙錢?」也有老闆說,「重點是要營造一個比較舒適的環境給員工,那這樣能預防員工犯下錯誤嗎?沒有辦法預防。」

該怎麼監督員工,老闆們也被問得滿頭問號,畢竟開店做生意忙東忙西,現在可能還得多一樣就是得好好監督員工,否則員工犯錯壞了招牌,老闆還得虧錢,真的是一個頭痛問題。(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 員工店內殺人怎麼防?老闆想破頭「還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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