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改革/監獄功能是教化 法官不能判刑不管

記者張語羚/台北報導

高雄監獄劫獄案掀起獄政改革聲浪,受刑人鄭立德等人的訴求凸顯台灣監獄存在許多不合理情況,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說,監獄的功能應該是教育、感化,而不是只有管理,台灣的監獄在管理思維下讓受刑人欠缺基本人權,出獄後也無法融入社會,可能又因犯下其他罪行再度入獄,不斷惡性循環。

台灣監獄裡擁有最高權責的人是典獄長,法官只負責審判而已,陳志龍說,法官不能判刑後就不管,應該要介入監獄的執行權責,歐洲許多國家的法官都會插手監獄內部情況,但台灣法官只有審判,刑責執行都沒有管,在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都沒有完整的措施。

陳志龍說,台灣的監獄沒有明確的基本人權目的,照理講應該是「矯正」受刑人的地方,要有好的老師給予正確的人生觀。刑事執行的法官應負責受刑人管轄,而不是拼命判刑之後把人丟到監獄,好比一個人生病住院,但醫生都不管也不醫治,出院之後還是會浮現許多毛病,最後就是要再度住院。

▼監獄不能只有管理,教育與感化也相當重要。(圖/澎湖監獄提供,請勿隨意翻拍,以免侵權。)

台灣的監獄環境相當封閉,陳志龍認為這促成了監獄次文化,也就是幫派文化的形成,與外界的主流文化完全相反,受刑人在監獄裡度過幾年時光,已經與外界完全脫離,出獄後也無法融入主流文化的社會,再度犯案回到監獄的比例相當高;另外累犯加重也應該全部取消,這是環環相扣的問題,法官不管監獄的狀況,受刑人出獄無法適應社會,累犯又要加重,導致監獄裡的受刑人越來越多。

受刑人的基本人權也是極需改善的,在德國受刑人可以組成自己的公會,捍衛自己的人權,陳志龍說,「受刑人是最需要基本人權的人」,德國監獄會允許親人陪伴受刑人的期日,顧及受刑人的家庭生活,但是在台灣並不是如此,而是一味隔離。在採歐洲如德國以人權觀點的完整的刑事執行法,才能系統地解決監獄執行的弊端,及有效地以法治觀點處理監獄執行事項。

台灣監獄還有一個奇特的現象,所有監獄容量上限是5.4萬人,但是受刑人卻有6.3萬,整整高出9千人,陳志龍認為,主要的問題在於監獄裡關了非常多的菸毒犯,台灣刑法政策應該要整個改變,可以參考德國以財產刑日額罰金為主、自由刑(有期、無期徒刑)為輔,這個原則一旦確立之後,相對犯案較輕者可以罰金取代監禁,入監服刑的人數也會大幅減少,這才能根本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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