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棒打落水狗下的人權保障

文/胡博硯

最近,因為大巨蛋案,遠雄建設的趙藤雄再度成為媒體矚目的焦點。上次他成為報紙頭條乃是因為葉世文案。趙藤雄先生因為大巨蛋與台北市政府的糾紛已經不是一天兩天,暫不論其對於樹木保護與城市規劃的詭異見解,回到其因為葉世文先生所涉及的行賄案件。該案件之起因乃是因為葉世文先生主動索賄,而非趙藤雄先生的主動行賄,但是在輿論的討論上,卻缺乏這一點問題的論述。事實上來說,在有權力人面前,你也只能受到擺布。

不過,至少趙藤雄先生在起訴後就獲得交保之機會,有處遇更差之人。最近,東森集團負責人王令麟先生因為涉及監獄舞弊事件而被起訴,起訴之時他發了一個聲明,引用了了公民政治權力與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並為其自己的行為喊冤。然而這樣的做法卻被引為笑談,原因無他在於其在監獄裡面的處遇比起其他的受刑人來的好。

尚且不論王令麟案的事實為何,但是這些平常被認為屬於社會頂層的人,沒想到一夕之間卻成為了國家打擊的對象,平常強勢的人在國家面前都是弱勢。即便平時為惡,多麼令人討厭的人,卻成為了其平常為伍之人所打擊的對象。這樣的悲劇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但是另外一個問題是,不管是好人壞人、富人貧人在法律上擁有的權利應該是平等的一方面王令麟先生所提及的受刑人的基本權利,並非其所單獨享有而是每個受刑人都有。同樣的,如果對於頂新的行為有所管制也必須要基於法律之規範使得為之。

另一方面,作為刑事被告的王令麟先生、胡曉菁小姐以及前監獄官員等,被起訴後除了原在監服刑的王令麟先生,胡曉菁小姐與其他被告,仍被羈押。然而,就去年十一月羈押之時之最重要的理由為,有勾串共犯之餘,並且此點在羈押的抗告過程中,被高等法院撤銷原決定,要求其補充理由告知如何勾串共犯。然而,在起訴移審後,勾串共犯的理由業已消失,何以既須羈押呢?

這些例子,只是顯現出,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中被人詬病的一角,但也顯現出,人民的無奈與弱勢,不管你是多厲害的人,面對國家你還是一個小角色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有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依據法律去做審判的緣故,倘若不能做到,則人權即無法保障。

●作者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大家的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