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勒斃賊五萬交保算仁慈 堡壘原則台灣不適用

文/呂秋遠

對於竊賊闖入家中,遭到屋主傷害致死的事件,在輿論上引起許多討論。白話一點的焦點,大概就是如果面臨入侵家中的竊賊,又有懷孕的太太,一個真男人能不能反抗,縱然反抗後的結果導致對方死亡(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文言一點的討論,大概就是集中在英美法上的「堡壘原則」能否在台灣適用,以及本件有無防衛過當的問題。

首先,檢察官如果目前認定被告涉嫌「過失致死」,其實已經大大的放水。過失致死,是指一個刑法上沒有評價的行為,導致對方死亡,舉例來說,就像是開車不慎撞死一個人,開車本身不違反刑法,但是因為不小心導致別人死亡,那麼就是過失致死。過失致死的刑度,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勒斃小偷男5萬交保,屋主恐面臨防衛過當刑責。(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但是本案的事實大概是竊賊與屋主扭打(誰先動手已經不可考,畢竟竊賊已經死亡),屋主以學過的擒拿術讓竊賊昏厥,因此導致竊賊死亡,在刑法的評價上,是先有傷害的行為,加重結果導致竊賊死亡,這時候就是傷害致死罪依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各位同學,檢察官應該是依傷害致死罪偵查,而不是過失致死罪。兩者的刑度,宛如天堂與地獄,依法來說,檢察官目前的偵辦罪名可能有違誤,而且以五萬元交保,這已經對屋主非常仁慈

非常仁慈?那麼正當防衛呢?好的,首先,請注意我們談的是法律,不是人民公審。堡壘原則,在台灣不能適用我們已經有侵入住宅罪的設計,本件就竊賊而言,也就是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堡壘原則只是美國因為歷史演進的法制設計,與台灣現行法律無關。所以請先放棄堡壘原則的適用,認為任何人闖進家裡,都可以將他一刀斃命。

當然,本件確實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至於有沒有防衛過當,必須從屋主與竊賊的背景與當時的情況來看,這是浮動的標準,並沒有固定的準則。所謂背景,當然不是竊賊是不是餓了三天,屋主是不是租房子;當然也不討論竊賊是不是蔡正元,屋主是不是林飛帆。重點是,兩個人的身高、體重、有沒有學習武術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強與弱的考量;至於當時的情況,就是竊賊有沒有帶刀?竊賊躲在浴室內,有沒有立即危險性?能不能用椅子先擋住門口,立刻報警?兩人搏鬥時竊賊用什麼手段抵抗?屋主有沒有其他選擇性?屋主是否知道這樣做有讓竊賊昏厥後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後竊賊是不是因為自己體質的問題才死亡等等。這都是是否防衛過當的考量點。如果真有防衛過當,還是可以減刑,但是不能無罪

▲「開門見賊」回家會怕!護八月孕妻,小心攙扶。(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

舉個以前的例子好了。曾經有一對情侶到陽明山看夜景,後來有一群流氓跟他們抽「戀愛稅」,男生沒錢,流氓就叫他騎車到小七領錢,而且威脅不得報警,否則就對女生好看。男生依照約定,把錢拿給流氓,但是流氓卻又頓起色心,想要性侵女生。女生趁隙踢了流氓下體,流氓痛不欲生,其他人則四散逃逸。男生這時候把流氓痛扁一頓,不小心,這個流氓就被打死了。

請問,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標準在哪裡?

這個案件後來被起訴,但是不同審級的法院有不同的見解。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流氓被踢到下體的時候,是不是已經不能反抗?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可以讓被害人反抗,但是為什麼會有防衛過當的設計,就是因為刑法認為,當已經KO對方以後,就應該停止毆打對方如果繼續下去,那麼已經轉換為新的傷害或殺人犯意,被害人就有可能在剎那間轉換成被告,或者是防衛過當

檢察官或法官在考量這些點的時候,其實很難兩全。畢竟檢察官或法官沒有在現場,很難體會當事人的恐懼,或者是當時的情境究竟有多險惡。所有的事情在事後判斷,往往冷靜下來以後,都會覺得當時不必要這麼做,或許也可以達到目的,但是當事人可能毫無選擇。無論如何,我們要記得,竊賊縱然闖進別人家裡偷竊,縱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終究是一條人命。除非我們認為,闖進他人家中竊盜並反抗屋主,應處唯一死刑,否則一條人命就這樣沒有了是事實,應該怎麼辦?

因此我們在判斷案件時,必須盡力的回到人性面去思考,是兩邊的人性,而不是只是死去或活著的那邊而已。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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