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污染案4緩刑1無罪 檢方認輕判要上訴

▲日月光汙染案起訴五人四人有罪,公司處罰金300萬。(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紀錄片《看見台灣》拍下高雄後勁溪遭染紅,循線查出日月光A7廠偷排廢水,引發輿論抨擊。高雄地方法院歷經9個多月審理,20日上午10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宣判被告4人緩判1人無罪,科罰日月光公司新台幣300萬元。檢方表示,無法接受輕判,將提上訴。

高雄地院20日判廠長蘇炳碩等4人獲判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均給予緩刑,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日月光公司遭罰新台幣300萬元,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院合議庭指出,檢察官引用環保局採樣檢測,指控日月光當天排放銅、鎳總量各為14公斤及24.1公斤,但本案實際對外排放超標廢水時間僅7.5小時,環保局以全天排放量來計算,與事實有悖,檢方所引用的環保局資料不能採為證據。

合議庭指出,檢方另舉出溪底泥及魚體檢測,顯示銅鎳超標,但採樣時間距事發日已逾40天,客觀上也無法排除後勁溪是長期因多個事業(上游其他電鍍酸洗業者)排放重金屬沉積所造成,縱使銅、鎳超標有害人體,也難以確認與日月光K7廠排放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刑法第190條流放毒物罪,需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法院函請中山大、成大、交大、台北科大、高雄海科大5所大學,判專業學術單位就後勁溪廢水標準鑑定,但都遭拒絕,難以認定日月光K7廠所排廢水足以「致生公共危險」,無法論究流放毒物罪。

法官認為,全案構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告蘇炳碩、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等人在水污發生後僅「空言指示迅速處理」,未採應變及向上呈報,但顧及被告「一時失慮、誤罹刑章」,因此給予緩刑;科處罰金新台幣300萬元,則已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最高數額。

高雄地檢署指出,縱使流放毒物罪舉證有瑕疵,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未免也未免判得太輕,法官既認定被告故意違反排放廢水至後勁溪,卻如此輕判,日後恐難收遏阻業者偷排廢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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