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大通過香港特首普選方案 確定沒有公民提名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的全國人大常委會31日通過香港政改決定,今後行政長官(特首)可由普選產生,但候選人必須經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提名。香港泛民主派先前表示,如果2017年特首須過半數提委會委員提名及限定只有2至3人,他們將會發起「占領中環」運動,以表達不滿。

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馬逢國在北京向媒體表示,人大常委會以170票全票通過有關決定,重點包括: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在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有4項規定,一是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4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二是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三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四是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現任香港特首梁振英。他是由選委會(1200人)投票後,以689票、得票率57.4%,當選第4屆香港特首。(圖/翻拍香港政府新聞網)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6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5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

香港泛民派先前已經表示,如果2017年特首須過半數提委會委員提名及限定只有2至3人,他們將會發起 「占中」,以表達不滿。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稍早就在臉書留言,「要來的終要來,今晚7時政總(政府總部)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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