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管制化《電影法》大砍34條 國外來台拍片可退稅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9日通過《電影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將原先《電影法》的58條刪減到僅剩24條,大砍了34條,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會後轉述,草案主要就是去管制化,改以輔導為重、鬆綁法規、鼓勵投資。另外,為了鼓勵國外來台拍片,未來外國電影製作業在台灣拍片、製作,將可依法申請退稅。

▲由影星史嘉蕾喬韓森持槍主演的《露西》,曾在台北取景。(圖/翻攝自YouTube)

文化部認為,《電影法》自民國72年制定公布以來,雖然數次小調,但是並沒有作大幅度修正,「已不符時代潮流」,像是對於電影事業的許可、管理與負責人的資格限制及電影從業人員登記制度等,在實務執行上窒礙難行。

草案認為,鼓勵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台灣拍片及製作,可以提升國內電影產業技術水準,附帶達到宣傳台灣、帶動觀光的效果,遂增訂外國的電影片製作業在台拍片、製作,其支出的製作相關費用,可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另外,為了鼓勵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片,明定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也能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草案也取消現行對電影事業負責人的學歷限制及消極條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的許可制、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每年至少應製作、發行1部電影片、電影從業人員須申領登記證明及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言行等管制規定。從原先《電影法》的58條刪減到僅剩24條,大砍了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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