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時頭條/有權被遺忘!歐盟法院判谷歌需移除個人連結

▲「歐盟法庭」裁決,一個普通人有「被遺忘的權利」。(圖/翻攝自網路)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歐洲最高的法院周二(13日)裁決,一個普通人「有權讓別人無法透過網路搜尋有關他的資料」。這項判決推翻了長期以來建立所謂「網路資訊自由流通」的觀念。

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像Google這種搜尋引擎巨擘應該在經過一段時間後, 把用戶的頁面連結移除,以保障他「被遺忘的權利」(a right to be forgotten)。根據該判例,一般民眾也可以要求Google刪除關於個人過往的搜尋連結。

位於盧森堡的「歐盟法庭」(European Court),是歐洲的最高司法機關。上述裁決強調了搜尋引擎公司在搜尋爭議性資訊方面的強大能力,並且決定對它施加限制。

法庭認為避免隱私被侵犯,較「知的權利」來得重要,因此要求如Google等網路搜尋引擎管理者,有責任移除一些年份久遠、無關連的個人資訊連結,以保障隱私。

此一判決的緣起,是一名西班牙人在2011年告上法院,要求當地一家報紙刪除一篇16年前關於他房子因為沒有繳稅而遭到法拍的新聞,同時要求 Google刪除這篇報導的搜尋連結。

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新聞自由駁回他對報紙的要求,卻判決Google敗訴。Google上訴後,本案最後來到「歐盟法庭」。

案件關鍵在於言論自由與私隱之間的平衡。人權組織倡議,一般人有權要求被遺忘:即他們可以要求不讓網友透過搜尋引擎,瞭解他們的過去。

Google的發言人表示,他們對上述判決感到失望。專家指出,此一判決對一些普通人有利,但對於名人則影響甚微,對於搜尋引擎營運者,則可能構成嚴峻的管理技術困難,以及成本上升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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