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尋釁滋事 網路紅人「秦火火」被判刑3年

本報訊

備受關注的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17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秦志暉犯誹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以秦志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秦志暉分別使用「淮上秦火火」「東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黃秦火火」的微博帳戶,或捏造事實,或篡改不實資訊,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實而在網路上散佈,引發大量線民對楊瀾等人的負面評價。相關資訊累計被轉發達4100餘次。

法院還查明,在「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善後處理期間,秦志暉為了利用熱點事件進行自我炒作,提高網路關注度,於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國秦火火_f92」的微博帳戶編造並散佈虛假資訊,稱原鐵道部向「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的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該微博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餘次,引發大量線民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質疑,原鐵道部被迫於當夜闢謠。秦志暉的行為對事故善後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不良影響。

法院認為,秦志暉無視國法,在網路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且系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秦志暉在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在網路上編造、散佈對國家機關產生不良影響的虛假資訊,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並實行數罪並罰。

法院表示,秦志暉在較長時間段內在網路上多次肆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其所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本應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但鑒於秦志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故對其所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宣判後,秦志暉當庭表示不上訴。 (新聞來源:新華社港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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