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婚後趁未登記捲款落跑 新郎追720萬元獲判准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與黃姓女友結婚後,陸續將自己賣房所得及薪水共800多萬元交黃女保管,不料,黃女卻趁2人還未辦理結婚登記空檔捲款落跑,陳男不甘人財兩失乃向法院提告求償,黃女雖辯稱金錢是陳男贈與,但最高法院4日以陳男轉匯款項都是基於共同家庭生活所需為,非單純贈與,判決黃女須返還陳男720萬元定讞。

陳姓男子在2009年與黃姓女子交往,雙方在論及婚嫁後,陳男聽從黃女指示,不但按月把薪水匯給女方,並在結婚宴客後將賣屋所得700多萬元交給她保管,不料,當兩人渡完蜜月陳男都還不及到戶政事所辦理結婚登時,黃女卻一夕人間蒸發,帶著陳男所交付鉅款落跑無蹤。

陳男不甘人財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女方返還交付的金錢,女方則辯稱這筆錢是陳男單純贈與不必返還。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陳男自己身邊都沒留錢的情形,和一般夫妻由夫在外工作,由妻在家負責家務的情形相同,可見陳男轉匯款項都是基於共同家庭生活,所以移交財物給黃女管理,因此,判決黃女扣除婚禮、婚宴及蜜月等所需費用後,應還陳男剩餘款720萬元。

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經審理在4日駁回上訴全案至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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