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父母原則 民法修正三讀通過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立法院22日下午持續進行討論事項,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條之1修正案,增列「善意父母條款」,未來親權訴訟進行過程中,父母不能藏匿小孩、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法官可參考警察機關、金融機關等多方資料,將親權判給最合適的對象。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22日主持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圖/記者賴映秀攝)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5條及第7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及第41條、《民法》第1055-1條等修正草案。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交付朝野協商,《刑事》第77條則維持現行條文。

由於藝人賈靜雯、于美人等名人離婚或分居案件中,名人利用媒體塑造有利於自己的形象,可能影響法官判定小孩親權。《民法》第1055-1條修正後,增訂「除社工、家事官報告外,並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的規定,法官未來可以參考多方意見,將親權判給最適合的對象。

提案委員、民進黨立委吳宜臻三讀後發言表示,親權判定從「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轉化為「最適利益原則」,希望將來司法實務上,法官參考多方意見後,雖然對雙方都公平,也讓親權判定更困難,法官應該參照經濟情況、小孩意願等指標宣判,「小孩不能切一半,親權不能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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