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台紐貿易 貿易法修正可自具產地證明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立法院29日晚間處理提案,通過台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並通過其他四項提案,其中貿易法第20條之3及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進口商可以自行簽具產地證明,有助於台紐間貿易進行。

▲立法院長王金平29日晚間,宣布通過台紐經濟合作協議(ANZTEC)。(圖/記者賴映秀攝)

因應台紐合作協定(ANZTEC)將在明年生效,立法院新增貿易法第20條之3,台紐間將實施「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讓ANZTEC或未來經濟合作協定有法源依據。「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為業者可基於輸出入貨品的需要,自行在貿易文件上聲明貨品的原產地,締約國進口商可以憑此證明書,申請適用優惠關稅。

同時,為了防止廠商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發生流弊,貿易法中增訂第28條,載明如果廠商申報不實,將處50萬到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處貨價3倍罰鍰,並得停止1個月至1年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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