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一牛奶大王不想開發票 最高行政法院判不准

▲臺一牛奶大王敗訴定讞,再不開發票就得受罰。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大學對面的臺一牛奶大王因生意太好,被國稅局要求開發票,業者不願配合提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1日判決臺一敗訴定讞,業者再不開發票將開罰。

臺一牛奶大王原本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但隨著知名度逐漸增加,生意規模部斷擴大,國稅局查核後認定每月營業額180萬元,要求從去年7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業者不服國稅局認定,打起行政官司。去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臺一敗訴,業者仍不願開發票,持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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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所謂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營業人,臺一明顯不符合規定,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稽徵機關能自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以維租稅公平。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關於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後核定營業金額,並非由營業人自訂立營業額才決定是否開發票。判決書指出,國稅局經過調查與實際探訪發現,從2010年10月起,業者每月營業額高達180萬元,遠遠超出規定的20萬元,核定臺一牛奶大王使用發票並無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11日駁回臺一牛奶大王的上訴,全案定讞,臺一必須依規定開發票,若持續不願配合將依法開罰。對於被判處敗訴,業者僅表示將來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並沒有多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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