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英商林克穎開出「返台3條件」 北檢拒絕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英商林克穎(Zain Dean)酒駕撞死負擔家計的孝子送報生黃俊德,卻在發監前潛逃出境,1日還發出聲明,開出「返台3條件」;台北地檢署回應,檢方絕對不與林克穎談條件,如果不服判決,應循非常上訴或再審途徑。

林克穎在2010年3月酒駕撞死黃俊德,去年(2012)7月26日二審依酒駕、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判刑4年,肇逃部分仍在上訴中,定讞部分需發監執行,林克穎卻在去年8月發監前,就持英籍白人友人David的護照潛逃出境。

1日多家電子媒體收到署名Zain Dean的電子郵件,信中林克穎表示,為自己突然離台向死者家屬和台灣人民道歉,實在是因為無路可走,才會偷走友人的護照離開。他提出3個條件,若台灣司法單位能做到,他就會返台受審,包括:必須由國際人權組織擔任審判觀察員;在審理期間,還要由台灣合法人權單位一同蒞庭;最後,關鍵影帶應成為法庭證物,因為畫面足以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黃謀信則回應,檢察官執行法院確定判決,絕對不會與受刑人談條件,如果受刑人覺得判決違法或不公,應循非常上訴或再審途徑救濟,而不是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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