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社會中 死刑也是對生命的尊重和保護 

高達宏

摘要:

※廢死者的思想體系裡面有著很嚴重的死角,他們不了解「在民主社會中,死刑也是對生命的尊重」。 普遍性的「不『亂』執行死刑」維護生存權和個案性的「必須執行死刑」終止生存權,有著觀念上的不同,但是並不妨礙他們的共存,因為二者最終的目的都是尊重生命、保護生命。

※廢死者無視犯行的區別,扭曲人權的真正意義,讓更多的人喪失生命。廢死者必須認知:司法錯判非常的少,殺人犯出獄後再次殺人的卻不少,兩者不成比例。況且司法只有對惡性殺人犯才會判決死刑並且執行死刑。

※死刑無法有效嚇阻犯罪的說法,就像是在說交通罰則無法嚇阻超速,重罰無法嚇阻酒後駕駛一樣,完全「無視於法律的約束力量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一旦「罪行發生了之後有依法制裁的社會力量」,所以死刑所代表的是全體社會的尊嚴和公義。

一、馬英九承受壓力實踐法律執行六個死刑 背上違背廢死承諾:
二、在民主社會中 死刑也是對生命的尊重和保護:
三、「個人人權」不能凌駕於「總體人權」:
四、生存權在法律上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五、廢死組織扭曲人權的真正意義 讓更多的人喪失生命:
六、廢死組織在台灣確實已經擾亂了司法ˋ扭曲了法律:

本文:

十二月一日台灣發生了一件震驚全國的兇殺案,二十九歲的曾文欽為了「勒索錢財 吃免錢飯」,認為「小朋友比較好殺」,將國小五年級才十一歲的方姓小學生以兇殘的割喉的方式殺害了。

過後不久,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務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在社會大眾驚訝之中,執行了六個死刑,將六個死刑犯依法槍決。接著,廢死聯盟抗議宣稱死刑廉價無效,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前往監察院陳情抗議,要求立即調查法務部長曾勇夫非法殺人案,籲對死刑說讚的王建煊道歉,歐盟對外事務高級代表艾希頓強烈遺憾,此舉違背全世界廢除死刑的潮流,法國外交部譴責台灣執行死刑,堅決反對執行。

然而,台灣全國民眾絕大多數對六個死刑的執行表示贊成,同時,絕大多數支持保持死刑,狠狠的刮了廢死者一個耳光。

一、馬英九承受壓力實踐法律執行六個死刑 背上違背廢死承諾:

法務部長曾勇夫這次是當了名義上的「勇夫」。

真正的「勇夫」是馬英九。

沒有總統馬英九的批准,或說是推動,法務部不可能一下子執行六個死刑。

馬英九無法忍受歹徒的兇殘,做出這樣的決定,就是要召示全國民眾「惡性殺人犯」「可以而且必須」依法執行死刑。

這樣的做法符合了他自己的心意,也符合了全國的民意。

馬英九當然知道一次執行六個死刑必然帶來震驚,對於惡徒絕對有震
懾的示警作用。

馬英九當然也知道一次執行六個死刑必然會引起全世界的關注,廢死組織和國家必然強烈反應,全力抗議。

尤其是馬英九之前簽署了二個人權公約等於間接承諾了「廢死」的政策走向,這六個死刑也就等於他毀棄了承諾。

國內外的壓力不可謂不大,台灣在國際間的政治力量並不大,馬英九卻膽敢這樣做,卻願意這樣做,這表示了他個人的意志力,以及對全國民眾的同心感。

所以大家姑且放下個人的政治立場,所有的人在這個事件上都應該給馬英九這位「勇夫」熱烈的掌聲。

二、在民主社會中 死刑也是對生命的尊重和保護:

當廢死理論在法律上完全無法立足的時候,廢死者就應該認同執行死刑。

歐盟對外事務高級代表艾希頓強調,死刑並無法有效赫阻犯罪,且任何司法體系都無法避免誤判發生的可能性,而死刑而無法逆轉。

死刑無法有效嚇阻犯罪的說法,就像是在說交通罰則無法嚇阻超速,重罰無法嚇阻酒後駕駛一樣,完全「無視於法律的約束力量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一旦「罪行發生了之後有依法制裁的社會力量」,所以死刑所代表的是全體社會的尊嚴和公義。

因此死刑無法有效嚇阻犯罪的說法是藐視整體社會的尊嚴和公義。

而最重要的一點是,如果在個案上絕對沒有誤判,犯行ˋ證據ˋ證物ˋ犯人認罪都經過嚴密的偵辦審查才做出死刑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在法律上有著百分之百的正確,也就是廢死的司法理論在法律上完全無法立足的時候,即使是支持廢死者是否也應該承認司法的努力偵審和其判決的效力,認同死刑的執行?

像這次的小學生被割喉的慘案,司法沒有誤判的可能,廢死者如無法指出司法判決的不適當,那麼是否就應該尊重並接受審判的結果:如果最後的判決是死刑的話。

死刑執行之後當然無法逆轉,然而「惡性」殺人犯的無法逆轉,符合整體社會的需要和法律的尊嚴與權力。

廢死者的思想體系裡面有著很嚴重的死角,他們不了解「在民主社會中,死刑也是對生命的尊重」。

普遍性的「不『亂』執行死刑」維護生存權和個案性的「必須執行死刑」終止生存權,有著觀念上的不同,但是並不妨礙他們的共存,因為二者最終的目的都是尊重生命ˋ保護生命。

三、「個人人權」不能凌駕於「總體人權」:

人權必須以「所有的人」的「總體人權」為最高歸依,讓可惡又可怕的殺人兇犯存在這個世界上,是侵犯了「免於恐懼」的自由的基本人權。

這樣的兇犯一旦假釋出獄,就是一個潛在的兇殺案的存在。

即使關在監獄裡面,對於獄卒和其他犯人也是一種威脅。

在監獄裡頭已經發生過多次被判死刑的殺人犯惡性不改,在獄中再次殺人的案例。

因此以人權之名支持惡性死刑犯是枉顧社會所有的人,包括在監獄裡的囚犯,的總體人權。

四、生存權在法律上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廢死者的人權理論有個很大的誤差,他們誤將生存權認為在法律上是絕對的人權。

事實上,生存權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如果生存權是絕對的人權,那麼絕對的生存權被侵犯的時候該怎麼處理?

如何解釋殺人的生存權和被殺的人的生存權,誰的是絕對的ˋ不可剝奪的人權?

如果被殺害的人的絕對人權可以剝奪,為什麼殺人者的絕對人權不可以剝奪?

依照廢死者的說詞,廢除死刑豈不是成了先殺先贏?

所以很顯然的,殺人的和被殺的,剝奪的和喪失的兩者的生存權是相對的。

廢死者可明白並認同被殺害的人是「被非法」剝奪人權,死刑犯是「被依法」剝奪人權?

社會有這樣的認知,法律也有這樣的精神。

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的人贊成死刑,為什麼法律上會訂定死刑。

五、廢死組織扭曲人權的真正意義 讓更多的人喪失生命:

廢死者必須認知:司法錯判非常的少,殺人犯出獄後再次殺人的卻不少。

前天,十二月二十四日,美國紐約州的居民威廉,一九八一曾因為錘殺自己九十二歲高齡的祖母被判入獄十七年,有天他故意點燃自家房屋,以此誘殺消防隊員,造成了二死二傷的慘劇。

台灣男子吳敏誠十九年前殺死女友入獄,三年前又當街槍殺擔任幼教老師的黃姓女友。他以為投案就可免死。

國內外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

殺人犯出獄後再次殺人的事件比司法錯判的比例高得太多了。

就目前粗略的從新聞報導觀察,司法錯判非常非常的少,好幾十年發生一件,殺人犯出獄後再次殺人的卻不少,每年發生好幾次。

被司法冤殺的人數和被出獄的殺人犯殺害的人數不成比例。

況且司法只有對惡性殺人犯才會判決死刑並且執行死刑。

像這類兇犯,十九年的牢獄仍然無法矯正他殺人的兇性,竟然還再次兇狠的當街槍殺女人,不但應該判決死刑,而且應該快速執行死刑。

六、廢死組織在台灣確實已經擾亂了司法「扭曲」了法律:

幾天前,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廢死的壓力下 法官做出了違法判決將
惡性謀殺判為強盜殺人。

男子黃南金向女性好友牛某借八百萬萬元,投資股票失利后,黃某為逃避債務,去年四月竟將牛女迷昏,再持美工刀割頸致死,又為嫁禍他人抓着牛女手指沾血,在抱枕上寫下牛某前男友名字,最高法院依強盜殺人等罪判黃某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這絕對不是強盜殺人,明明是惡性謀殺罪,法院卻不敢判死刑。

法院對殺人犯的分類在審理上有嚴密的法律規範。

這是由於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務部剛執行完畢六個死刑,國內外廢死組織正強力的聲討抗議,以至於法官在壓力下違反法律精神和司法良心,將再次犯下惡性謀殺的殺人犯判為強盜殺人以規避死刑。

明顯的,廢死組織在台灣確實已經擾亂了司法「扭曲」了法律。

不論這個法官的「懦怯」判決是個人的意思還是來自於上頭的授意,都是廢死組織對的司法的正義和公正的惡質影響。

、附註:廢死組織強調的「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並沒有任何人權意義,犯人除了「還活著」之外,實際上「活得沒有意義」,並且長期拘禁,精神不可能正常,也是一種虐待。何況帶來的是社會財政上的龐大成本,監獄管理上的無限壓力。[筆者歡迎轉載此文]

●作者高達宏,美國喬治亞州,商。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大家的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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