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槍枝管制的困難

吳景欽

美國康乃狄克州的桑迪胡克小學槍擊案,所造成的28人死亡慘劇,使得槍枝管制的議題再現。惟在美國,欲立法為嚴格管制,卻得面臨憲法的挑戰。

根據美國國會在今年11月所公布的槍枝管制報告指出,美國每年被殺害的人數,雖從1993年的二萬四千多人,逐年下降至去年的一萬四千多人,但因槍致死的比例,卻不見降低,反在去年近於一萬人。這正凸顯出,在槍枝管制鬆散下,不僅造成槍械氾濫,更成為治安的一大隱憂。而美國槍枝取得容易的根源,卻又與其獨立前後的時空背景有關。

美國在未獨立前,雖屬英國殖民地,但在天高皇帝遠的情況下,這些來自歐洲的拓荒者,也僅能靠自己的力量組織民兵來開疆闢土,並為治安維持與自衛,擁有武力自為理所當然之事。而當獨立戰爭爆發後,各州的民兵部隊就成為對抗英國的最主要武力。

而在由美國開國元老之一的傑佛遜,所撰寫的獨立宣言裡,即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以來為脫離英國的正當化基礎。所以在1791年所通過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的第2條,不僅維持各州的國民兵制度,也為了呼應獨立宣言中的主張,更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以讓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此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只是隨著時代變遷,當初認為擁有武器以來對抗不義政府的想法,已顯得不合時宜,但在此種權利受到位階最高的憲法保障下,若立法嚴格禁止人民擁有槍枝,肯定得面臨違憲與否的爭議。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曾於2008,將華盛頓特區實施已32年,嚴格禁止私人擁有槍枝的立法,宣告為違憲,並強調人民擁有槍枝以為自衛,乃憲法所賦予且不可剝奪的個人權利。而在2010年,亦針對芝加哥市實施也近30年的相類似立法,宣告為違憲,並強調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的權利,不僅適用於聯邦,亦適用於各州。

而如今,在接連幾起大屠殺事件發生後,槍枝管制的呼聲再起,但在人民擁有武器乃屬憲法所保障下,肯定得先透過修憲,才能為立法嚴格規範。惟任何一個國家的修憲,都是極為困難之事,美國又為聯邦國家,修憲的難度肯定更高。而依據美國憲法第5條,須有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議會向國會提出憲法修正案後,再交由各州為批准,並經四分之三以上的州議會或州修憲大會同意後,才能生效。如此的修憲門檻,難度實在太高,欲以修憲方式來解決槍枝問題,就顯得不切實際。

因此,在修憲有其困難下,就只能對槍枝為管制,而不能立法將槍枝列為違禁物品。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雖強調擁有槍枝乃人民的權利,卻不否定基於公益性的理由對某些人,如犯罪者或精神疾病者等,為權利的限制,只是如此的界限在哪裡,肯定有相當的模糊性。又不管是聯邦,還是各州,所有對於槍枝管制的立法,值此爭議方熾的時刻,肯定會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嚴格審查,槍枝氾濫的問題,肯定也將繼續存在。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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