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12/1318:02:16
發言人 鄭仲生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7-7887600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庫藏股
符合條款第35款
事實發生日101/12/1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12/13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94,732,53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12/14~102/02/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1.00~19.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951,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第一次買回1,000,000股:尚未轉讓予員工。
(2)第二次買回2,951,000股:尚未註銷股份。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二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951,000股,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變
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三次買回庫藏股並註銷股份案
說明:1.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以銷除股份,並依據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預定於買回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2.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不超過新台幣
894,732,533元。本次買回股份之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7,000,000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1年12月14日起至102年2月8日止買回3,000,000股(即
3,000張)。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1.0元至19.0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7)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5%。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3,951,000股。
(9)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a.第一次買回1,000,000股:尚未轉讓予員工。
b.第二次買回2,951,000股:尚未註銷股份。
(10)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a.第二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951,000股,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
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
3.本次擬買回之股份僅佔目前已發行且流通在外普通股之1.80%,業已考慮本公司之財務狀
況,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並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
具董事會聲明書內容,內容請參閱附件。
4.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
5.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庫
藏股買回等事宜。
6.提請 審議。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民國101年12月14日起至102年2月8日止,於集中交易
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佔本公
司101年前三季財務報告所載流動資產之5.0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郭聰田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1元至19元,其
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尚未產
生重大不利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19元計最高為57,000仟元,依據
該公司民國101年前三季財務報告顯示,保留盈餘加計已實現資本公積扣除特別盈餘公積之
金額,合計為894,732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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