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12/1117:57:37
發言人 羅月英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623105-1110
主旨 : 更正100/10/5公告本公司處分資產之相關訊息
符合條款第20款
事實發生日101/12/11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聲請人出售之土地座落新北市鶯歌區大湖段中坑小段,
但本年10月17日申請合併重分割後,除原地段之52-3
及52-5保留不變外,其餘49,49-1,49-2,50-2,50-3,
50-5,50-6,50-7,51,52,52-1,52-2,52-4,
52-6,52-7,52-8,53,53-1等18筆合併為49地號,
再分割新地號為同地段49,49-3,49-4,49-5,49-6,
49-7,49-8,49-9,49-10,49-11,49-12,49-13,49-14
,49-15,49-16等15筆新地號,總面積不變
2.事實發生日:101/12/11~101/12/11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約12,854.44坪
新台幣參億壹仟肆佰玖拾參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整
(每坪(貳萬肆仟伍佰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不適用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處分利益:67,921,502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聲請人2人與對造人就民國100年10月5日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
聲請人2人出售之土地座落新北市鶯歌區大湖段中坑小段,因坪數
未明確致生糾紛聲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17日申請
合併重分割,除原地段之52-3及52-5保留不變外,其餘49,49-1,49-2,
50-2,50-3,50-5,50-6,50-7,51,52,52-1,52-2,52-4,
52-6,52-7,52-8,53,53-1等18筆合併為49地號再分割新地號為同地段
49,49-3,49-4,49-5,49-6,49-7,49-8,49-9,49-10, 49-11,49-12,49-13,
49-14, 49-15,49-16等15筆新地號,總面積不變。現買賣坪數已明確今
兩造就買賣契約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買賣坪數、買賣總價款及付款
方式與期限,有意和解經本會調解成立,其條件如下:
一、聲請人同意原出售範圍已供道路使用之土地面積,
經實際合併、分割、複丈、測量後之鶯歌區大湖段中坑
小段49-7,49-13,49-14等三筆地號面積合計1,101平方公尺
,約合333.05坪,與原合約之概估242坪少計91.05坪,原
合約表示該三筆地號土地並未在本合約出售移轉之範圍仍為
出售方所有,故今實際售予對造人之實際面積應為12,854.44坪,
每坪單價貳萬肆仟伍佰元,故其買賣總價款應為新台幣(下同)
參億壹仟肆佰玖拾參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整,較原合約所載總價款
減少貳佰壹拾玖萬壹仟零參拾伍元,雙方絕無異議變動之差異,
並同意遵守此調解後之所有方案與內容。
二、雙方於100年10月5日簽訂買賣契約時,對造人已支付聲請人
2人參仟壹佰柒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整,未付之餘款為貳億
捌仟參佰貳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整,其給付方式如下:
1.對造人已於101年12月7日給付聲請人2人肆仟萬元,
聲請人2人同意於101年12月15日前將合併分割後之同地段49-6
及49-8二筆地號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對造人。
2.對造人同意於102年1月10日給付聲請人2人肆仟萬元,聲請人2人
同意於收取該款項後三日內,將同地段49-4,49-5,49-11,49-12,49-15
等五筆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對造人。
3.對造人於取得上開五筆土地之所有權後二個月內,應代位清償原聲請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土地上所設定之兆豐銀行抵押債款壹億元整並
辦理清償塗銷抵押權登記完畢,如逾二個月期限仍未代位清償及辦理塗銷
抵押權登記完畢時,對造人應負擔聲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日起第三個月起之貸款利息每月壹拾貳萬伍仟元正,並應於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代位清償聲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兆豐銀行之抵押貸款完畢,絕無異議。
4.對造人於辦理塗銷上開銀行第一順位抵押設定登記完畢後七日內,
同意將上開土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本金壹億零參佰貳拾貳萬壹仟
貳佰玖拾玖元整予聲請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簽發102年11月
30日期面額壹億零參佰貳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整予聲請人和成欣
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執。
5.對造人同意於102年11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2人壹億零參佰貳拾貳萬
壹仟貳佰玖拾玖元正,聲請人2人應於收取上開現款後七日內,將其餘
同地段49,49-3, 49-9,49-10,49-16,52-3,52-5等七筆土地所有權辦理移
轉登記予對造人,並將原設定擔保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6.兩造協議土地所有權移轉所需之稅、費仍依原土地買賣契約書之約定。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報告書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314628320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蔡明航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九十四)北市估字第0000七六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經紀人:住商不動產桃園國際加盟店
大方向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經紀費用:新台幣4,756,872元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處分閒置資產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否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1.董事會通過日期:
1.民國100 年9 月30 日2.不適用,請寫原因3.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3項規定,得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擬追認後補行公告董事會通過日期(以上文字請自行增刪)
22.監察人承認日期:
1.民國 100年9 月 30日2.不適用,請寫原因3.待監察人承認後補行公告(以上文字請自行增刪)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
26.其他敘明事項:
和成公司(聲請人)與賓爵汽車公司(對照人)間之原土地買賣合約
,因情勢變更與申請流程改變之因素,對原有約定之付款時程與
方法,經由桃園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於101年12月11日居中協調變更
方式之筆錄(調解書101年調字第1724民667號)如上述之交付或付款
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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