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12/1117:06:06
發言人 田正平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655-3866
主旨 : 陞泰科技97年三重廠火災訴訟二審判決事宜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12/1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天)
被上訴人: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9年重上字第292號
2.事實發生日:101/12/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承租藍天所有之台北縣三重市興德路129號10樓廠房於97年1月5日凌晨
發生火警,藍天於98年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本公司應連帶賠償之訴。
4.處理過程:
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駁回藍天之訴,藍天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台灣高等法
院受理上訴,於101/12/11判決本公司應給付藍天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肆仟壹佰捌
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相關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於每季業經會計師簽証之財務報告「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中揭露97年
火災訴訟案之所有進度與上訴人求償金額,對於上訴人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
99年重上字第292號案,本公司將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實際判決結果待更
審判決結果始能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影響金額。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俟本公司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與委任律師研商後將依法進行訴訟事宜,爭取
最高法院勝訴判決。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