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電台聯播處理要點出爐 大功率電台最高50%聯播

▲網路正妹暉倪參加電台DJ選拔活動。 (圖/POP Radio提供)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廣播電台行之多年的聯播網經營方式,NCC24日做出決議,將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法制化管理,其中小功率電臺聯播率應低於70%,中大功率低於70%。

由於地方性電台資源有限,且跨區或全國聯播對節目與廣告經營都具優勢,目前全台電台共有18個聯播網,有42%電台都參與聯播經營,聯播已是電台經營重要的方式之一,NCC因而決定明確定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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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NCC24日通過的草案,將依法公布後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草案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廣播事業聯播案件之申請及准駁,特定訂本要點。

二、 參與聯播之廣播事業應維持人事、財務及非聯播時段節目製播獨立及自主之運作。

三、 依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廣播事業進行節目聯播,應向本會提出申請營運計畫變更。

四、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二)聯播:指兩家以上廣播事業於同時段播出由其中一廣播事業提供之相同內容之節目。
(三)主播臺:提供聯播節目內容之廣播事業。
(四)參與聯播臺:提供時段播送主播臺聯播節目之廣播事業。
(五)自製節目:電臺自製符合設臺宗旨及服務範圍內民眾需求之服務性節目。

五、 聯播節目製作及內容應符合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 廣播事業申請聯播,應由主播臺向本會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應於預定聯播日二十天前向本會提出,應檢附:
(一)無線廣播事業聯播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聯播節目企劃書。
(三)聯播契約書影本。
(四)聯播節目表。(如附表二)
(五)聯播節目內控機制。(如附表三)
(六)參與聯播臺非聯播時段之自製服務性節目之說明。(如附表四)
廣播事業有多分臺者,總臺節目提供分臺於同一時段播出者免予申請,惟其比例仍應符合要點規範。

七、 廣播事業每週聯播節目比率上限如下:
(一)中、大功率廣播電臺應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小功率廣播電臺應低於百分之七十

八、 聯播臺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之時段,小功率廣播電臺至少每日應播放二小時自製服務性節目,中、大功率廣播電臺至少每日應播放三小時自製節目

九、 電臺聯播時,仍應維持本臺之臺名、呼號及頻率。聯播網臺呼應置於本臺臺呼之後。

十、 每次聯播許可期間以一年為限。

十一、 廣播事業聯播有異動者,或節目屬性與原核定聯播節目企劃書不符者,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聯播核准期間內終止節目聯播,應於終止日後一週內報請本會備查。

十二、本要點得視廣播產業發展情形及電臺聯播聯營之實際需要隨時檢討修正。

*本草案內容以實際發布使用之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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