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9/2922:20:44
發言人 黃玉真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8020
主旨 : 本公司董事長等於士林地方法院之案件一審判決宣告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09/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本公司董事長郭智輝先生、執行長潘重良先生
(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9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2.事實發生日:101/09/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本公司董事長郭智輝先生、執行長潘重良先生違反
證券交易法等而起訴乙案,士林地方法院在民國101年9月28日判決有罪,
但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緩刑,本公司董事長郭智輝先生、執行長潘重良先生
目前尚未接獲判決書。
4.處理過程:已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事件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皆無任何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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