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政府置入性行銷太超過 一年11億 1/3不揭示

▲李桐豪批評政府花大錢做置入性行銷,卻無明確揭示。(圖/記者陳佳雯攝)

記者陳佳雯/台北報導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29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政府宣傳政策,常常得買媒體版面,但按照預算法規定,都必須在版面上打出「廣告」兩個字,但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表示,根據統計政府一年花費11億多的政策宣傳預算,卻有1/3未照規定來做,有違法置入性行銷的疑慮。而未來若是政府又繼續追加不必要的預算,親民黨絕對會阻擋。

根據《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政府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但現在報章雜誌一打開,甚至看電影的預告,都可以看到政府的政策置入性行銷,但卻都未照《預算法》規定,明確標示「廣告」,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表示,光是100年度政府置入性行銷方式,就「有1/3已經違法」。

▼李桐豪指出許多報章雜誌的置入行銷沒有明確標示「廣告」。(圖/記者陳佳雯攝)

李桐豪舉統計資料指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含非營業特種基金暨國營事業)民國100年辦理政策宣導案件,總計有1439萬7719則,花費高達11億 9585萬元;其中未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者,總計有1萬7577則,金額高達4億452萬元,而且根據統計,違法機關中「行政院」名列第一。

對此,主計總處研究員黃耀生回應,若所有的政策宣導都要標示「廣告」,像是警政署的查緝專刊或禽流感防治宣導,民眾可能會認為沒有必要,而遺漏重要的訊息,會「有降低公信力的疑慮」。

不過李桐豪質疑,政府既然是為政策宣導,為何在標示廣告後,會損及其公信力?他說,廣告的本質就是以付費的方式在媒體上提供訊息,若政府機關仍堅持不標示「廣告」字樣,就應該仿效美國金融市場管理中的「墓碑原則」,以黑白色的方式,直接寫出公告內容事項,並且在最後標明「以上不代表任何政府的宣傳立場、純粹是訊息傳遞」,傳遞最中立的訊息。

李桐豪最後呼籲,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修正《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若執行上有任何的困難,應向立法院提出而非以行政命令規避,他也建議監察院就各機關政令宣導情形,進行跨年度的追蹤調查,防止違法的不當置入性行銷。另外,親民黨也會在下會期審預算時,刪除不必要的政府預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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