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6/2715:48:09
發言人 邱美玲 發言人職稱 財務處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7-582997
主旨 : 代子公司鼎承光電(股)公司公告訴訟案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06/2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告訴人: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游鎮隆
被告2:許明賓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實發生日:101/06/2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告訴人公司為利公司經營,乃聘請被告游鎮隆擔任
告訴人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管理及運作,並聘請被告許明賓擔任公司營運暨運
籌管理處處長負責公司財務、人資及採購等業務,渠等身為告訴人公司專業經
理人,自應善盡職責為告訴人公司謀取商業利益,然被告二人卻利用職務之便
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之財產及利益損失,
已涉犯背信及詐欺取財之刑責,依法提起刑事告訴。
4.處理過程:依法提起刑事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初估財務損失金額約24583仟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先將被告二人解職,並加強內部管控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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