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6/2621:40:47
發言人 楊慶賢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78187轉8460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1年股東常會獨立董事候選人補提名
名單。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1/06/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1/06/26
2.公司名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台北地院101/6/21就力麗公司聲請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假處分案裁定,以新台幣
壹億捌仟柒佰捌拾伍萬元或同面額之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中
石化公司)供擔保後,相對人不得以聲請人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呂東英與馬嘉應
之文件未備齊為由,不予列入相對人101年度股東常會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惟理由第8頁,亦認為董事會於審查獨立董事被提名人資格時檢視之事項,除應備
齊文件外,尚包括諸多積極、消極要件,及公司本身對獨立董事之特殊要求。
(2)本公司為緊急因應臨時於101/6/26召開第十八屆第39次(101年第9次)董事會議審查
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要件,決議:
1.審查結果:為尊重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字第1157號裁定,及司執全宙字第593
號執行命令,故將力麗公司提名之呂東英先生及馬嘉應先生暫先列入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
2.敘明理由: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字第1157號裁定認為董事會於審查獨立董事
被提名人之資格時檢視之事項,除應備齊文件外,尚包括諸多積極、消極要件之
審查,公司本身對獨立董事之特殊要求以及證券交易法對獨立董事獨立性之要求
,經全體出席董事審閱相關事證並深入反覆討論後一致認為呂東英、馬嘉應先生
分別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資
格審查辦法之情事,且由於力麗公司之關係企業力鵬公司與本公司因違約現正與
本公司涉訟中,故力麗公司所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能保持中立行使職權,
令人質疑,故董事會認為此二人並不適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不應列入;然如第一
項所述,本公司為避免股東會程序發生法律上之爭議及尊重法院裁定(101年度全
字第1157號)及執行命令(北院101司執全宙字第593號),本公司始暫先列入。
3.附帶決議:本公司就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字第1157號授權董事長與律師研議是
否提起抗告,以資救濟,以維公司及大眾股東權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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