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槍擊連勝文 「馬面」林正偉一審判24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連戰長子連勝文遭「馬面」林正偉槍擊案,板橋地院11日下午4時宣判,林嫌非法持有槍械部分判7年,殺人未遂18年,合併應執行24年,併科20萬罰金。

99年11月 26日五都選前之夜,連勝文為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站台,遭林正偉槍擊,臉部中彈,參加造勢晚會的民眾黃運聖則慘遭流彈擊斃。板橋地檢署偵辦後,去年1月間依殺人、殺人未遂等罪嫌將林正偉起訴,並求處極刑。

板橋地院審理時,林正偉的律師主張,被告當時衝上台只想壓制被害人,是在拉扯時誤觸扳機,認為僅涉嫌過失致死、傷害;檢方則認為,林正偉對臉部開了一槍後還企圖再開第二槍,不顧在場民眾生死,是涉犯殺人及殺人未遂罪。

林正偉在最後一次庭訊時表示不出庭聆判,律師透露,當事人僅表示願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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