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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損失補償不同調 原台中縣市補償費1坪可差5千元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縣市合併已經一年,原縣市拆遷損失補償仍不同標準,市議會23日進行都發建設水利業務質詢會議,民進黨市議員謝志忠、張廖萬堅建議相關法令應溯及既往,所有在合併後的相關工程補償費皆一體適用,建設局長沐桂新表示,修正法案已送至議會,如果議會決議要提早公布,市府將配合研議如何追加預算。

謝志忠表示,任何重大建設難免牽涉到必須徵收土地、拆除房子,在縣市合併後,原縣市皆有「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自治條例」,但兩個補償自治條例有不同補償標準,以原台中市最新的為98年版本,原台中縣則是88年,二者依據物價指數基準就不同。

謝志忠進一步指出,二者在99年12月25年併後繼續使用,如果以同樣5層樓建物比較,原台中縣1平方公尺補償價格大概差台中市區1千多元,換算1坪可差3、4千元,最高1坪價差8千元以上,2010年在台中的重大工程,最典型的就是豐原、潭子、市區到烏日的鐵路高架化工程,同樣面臨拆除房子命運,但相同1坪的補償費,相差4千至5千元,同樣都是台中市民,卻不公平。

沐桂新指出,在新的法令未經議會核定前,各自繼續適用原台中縣市自治條例,修正後的拆遷損失補償自治條例已送到議會,這次議會大會將審查,比較整併前與整併後標準各有優惠,基本上從優。他強調,因牽涉政府預算與民眾權益,市府訂有日出條款,修正法案通過後,將在101年12月25日實施。

對此,謝志忠、張廖萬堅建議法律應溯及既往,所有在合併後的相關工程皆能一體適用,補償費應相同。張廖萬表示,民眾補償費就是要透過地上物補償彌補被徵收的痛苦,既然如此,希望修正法案通過後,市府朝從優、從寬方向認定。

沐桂新重申,現在法案還在議會,如果議會決議要提早公布,市府配合思考如何追加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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