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檢四大理由羈押劉姍姍 國務院設定為個人事件

▲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圖/東森新聞提供)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地方法院將舉行我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的拘留聽證會,檢方提出羈押她的四大理由,證明劉姍姍涉嫌威脅、詐欺、強制等重罪,並已經掌握有力的人證、物證,證明她的違法事實。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10日以違反聯邦法令「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逮捕劉姍姍,中華民國外交部在台北和華府皆向美國政府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劉案律師積極爭取撤銷劉姍姍案聽證會,但經與檢方協商後,仍確認在當地時間16日舉行公開聽證會。劉案律師是由堪薩斯市當地律師沃肯(James Wirken)代表劉姍姍個人出庭,朝當庭保釋方向來與檢方磋商。

據台灣電子媒體東森新聞和TVBS取得的文件顯示,檢方指劉姍姍涉及威脅、詐欺、強制,並掌握許多合作證人和文件物證,另外,劉姍姍曾有虐待外傭、堪薩斯經文處職員的前例,如果讓她保釋,將會對被害者和其他證人造成威脅,因此聲請羈押。

另一方面,美國國務院方面重申,根據1980年10月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享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地位,但有國務員官員透露,唯一能讓劉姍姍享豁免權的理由,必須是執行公務相關行動,但國務員官員不認為在這起案件適用。

台美雙方高度重視即將上演的公開聽證會法律攻防,雙方卡在對豁免權及究竟屬公務或私事各有堅持,協商後各方認為就法律層面而言,不涉及外交事務,因此將劉姍姍案設定為「個人事件」,因此由律師沃肯代表劉姍姍個人,而不是中華民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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