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候選人在選舉場合上,提供民眾哪些餐飲不會涉及賄選?最高法院檢察署日前在「賄選犯行例舉」增列,若候選人提供民眾「米麵製品或湯類」,不構成賄選行為。
最高檢於98年修訂「賄選犯行例舉」,增列不構成賄選行為,明定「候選人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的茶水及簡便餐飲,如一般飲料、簡易性的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不具對價關係,不構成賄選。
不過,朝野立委日前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紛紛提問,除了炒米粉外,炒飯、炒麵、魚丸湯可不可以?立委們希望法務部列出更明確的清單,避免參選人踩到地雷。
最高檢4日開會研商,決定修改為「候選人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的茶水及簡便餐飲,如一般飲料、簡易性的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換言之,在選舉場合只要提供簡單的米麵製品或湯,並不構成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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