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誣性侵 情婦反賠40萬元

我們想讓你知道…如果不提告性侵就好了,如果不發生婚外情……,太多如果了。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呂姓女子與已婚陳姓警員交往5年後,因感情生變,憤而控告陳員性侵,陳獲不起訴處分;婚外情曝光後,陳的妻子怒告呂女並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兩次審判均認定呂女侵權,判決賠償撫慰金40萬元確定。刑事部分呂女判刑4個月,緩刑2個月已確定。

根據台北地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50歲呂姓女子與已婚陳姓警員自民國92年起發生婚外情,兩人交往5年後,感情生變,呂女憤而控告陳男性侵,陳男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但於偵查庭時坦承與呂女發生婚外情,陳男的妻子得知丈夫外遇後,憤而控告呂女通姦並求償40多萬元。

刑事部分,法院依通姦罪判呂女4個月,宣告緩刑2個月確定。民事部分,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呂女侵權,判決賠償撫慰金40萬元;呂女不服,提起上訴,台北地院合議庭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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