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3個月宣導期 警政署:娼嫖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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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生效後,專區外的性交易娼嫖都罰;警政署6日緊急開會研擬裁罰標準,讓各警察機關有所依據,包括參考社維法第28、29條執法。

警政署主任祕書陳國恩指出,新法生效後沒有法律空窗期,所謂3個月內「宣導期」指的是法律上廣為宣導新法實施,並非不罰。至於執法上要如何衡量,他說,在未設專區前,警方取締方式都相同,只是由以往「罰娼不罰嫖」,新法修正「娼嫖都罰」。

依社維法第28條規定,量罰時應審酌的情狀、標準,包括違反的動機、目的、違反時所受刺激、手段、品行和行為人的智識程度、行為所生的危險或損害與犯後態度等;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規定,減輕其處罰。

陳國恩表示,新法上路後主要是防範應召站、人口販運,或逼良為娼等性剝削案,同時新法有所謂「皮條客」條款,重懲拉客行為,違者得拘留3日以下,併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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